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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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在2020年7月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12日按月利率2%支付息,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300000元还清为止。。 2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巿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