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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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 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3240.59元,并以6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向***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向***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40.5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6%向***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6元(***已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元(***已预交),由***负担。***已预交而应由***负担的诉讼费,由***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