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水泥款143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户名、指定帐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