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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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265.2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240265.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3%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