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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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天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连浩特市天利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1民初245号 原告:二连浩特市天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2,住***。 被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恒众尧(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某,内蒙古恒众尧(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二连浩特市天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二连浩特市天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二连浩特市天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