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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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给排水公司 锡林郭勒盟慧丰清轩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52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段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5.42元(已减半收取),由段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7元(锡林郭勒盟慧丰清轩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减半收取268.5元,由锡林郭勒盟慧丰清轩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退还锡林郭勒盟慧丰清轩服务有限公司多缴纳的3202.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苏尼特左旗给排水公司缴纳),减半收取58元,由苏尼特左旗给排水公司承担,退还苏尼特左旗给排水公司多缴纳的3412.8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