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尼特左旗给排水公司
锡林郭勒盟慧丰清轩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52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段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5.42元(已减半收取),由段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7元(锡林郭勒盟慧丰清轩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减半收取268.5元,由锡林郭勒盟慧丰清轩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退还锡林郭勒盟慧丰清轩服务有限公司多缴纳的3202.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苏尼特左旗给排水公司缴纳),减半收取58元,由苏尼特左旗给排水公司承担,退还苏尼特左旗给排水公司多缴纳的3412.8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5-25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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