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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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金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医疗费20068.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医疗费13379.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被告常金凤负担190.8元,被告仲会岗承担1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