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工贸区大亨路398号1370572****;。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laxx_larq#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浙0502执45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承办人董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虞芳静

裁判日期 2018-12-26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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