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工贸区大亨路398号1370572****;。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laxx_larq#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浙0502执45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承办人董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虞芳静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