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逸乐城置业有限公司 通球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格励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122423.88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330268.12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497320.18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200万元(万股)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诸市监)股质登记设立[2016]第0407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6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浙江逸乐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格励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6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通球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3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275元,由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逸乐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格励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通球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