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腾冲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华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瑞丽市广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腾冲华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损失432615.48元。 二、驳回原告腾冲华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0元,减半收取计3895元,由被告瑞丽市广宏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