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 温州华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华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725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18日起以725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计806.5元,由被告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