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向***支付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丧葬费、自行车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0416.9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6368元,由***负担3589元,***负担27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60元(***已预交),由***负担3415元,***负担264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办理,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