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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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攀枝花市光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52000元(利息计算:以借款4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2020年3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908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45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