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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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鸿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归还尚欠借款本金20941.54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 二、被告***、***应当支付至2020年3月9日止尚欠借款的利息4340.86元及其他费用8278.41元,合计12619.27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届满之日止,被告***、***以本金20941.54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对设定抵押的哈弗牌桂R×××××号小型客车,在拍卖、变卖该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已支付的律师费1680元。 本案受理费34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80×××66,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桂平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市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9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