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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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旭搅拌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哲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瑞旭搅拌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330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江苏瑞旭搅拌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6元,减半收取计3863元,财产保全费用2770元,合计诉讼费用6633元,由原告江苏瑞旭搅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15元,被告浙江海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