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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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25,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425,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计算,息随本清);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98元、诉讼保全措施费3,220元,合计7,818元,由被告***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