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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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五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共计9452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路面遗漏抛洒污染费用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6元,鉴定费4500元,上述两项共计565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