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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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5月21日申请贷款的尚欠本金311.13元、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12.52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利息及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311.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4月18日申请贷款的尚欠本金917.97元、截至2019年4月17日的利息27.62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利息及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917.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3月15日申请贷款的尚欠本金463.55元、截至2019年3月14日的利息9.27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利息及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463.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5月16日申请贷款的尚欠本金534.28元、截至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21.5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利息及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534.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3月17日申请贷款的尚欠本金463.55元、截至2019年3月16日的利息9.27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利息及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463.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1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