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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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永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新犇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因交通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理赔款项3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高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新犇牛物流有限公司赔付因交通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1450元。

如果被告宁波永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高新区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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