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95,026.00元、利息29,580.00元,合计224,606.00元,并自2020年4月7日起,以本金195,02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标准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止;

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8,508.00元、利息8,874.00元,合计67,382.00元,并自2020年4月7日起,以本金58,50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标准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止;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1.00元,减半收取2,880.50元,被告***负担2,840.00元,原告自负4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7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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