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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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95,026.00元、利息29,580.00元,合计224,606.00元,并自2020年4月7日起,以本金195,02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标准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止; 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8,508.00元、利息8,874.00元,合计67,382.00元,并自2020年4月7日起,以本金58,50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标准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止;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1.00元,减半收取2,880.50元,被告***负担2,840.00元,原告自负4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