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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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8800元、利息38220元(60000元月利息1.2分,50000元月利息1.5分,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计26个月),本息合计人民币157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申请保全费11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