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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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6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6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在其位于静宁县城关镇北二环东路东苑3号小区新盛花园12幢1单元202室价值50%的范围内对***借款本息1073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穆瑞在其位于静宁县城关镇中街红学巷鸿富家园商品楼1幢5层1单元501室价值范围内对***借款本息1073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负担109元,***、***、***、穆瑞负担71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0元,由***负担217元,***、***、***、穆瑞负担143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