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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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红高梁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常忠斌受伤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306058.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326058.5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0000元,余款246058.5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7148元,由原告***、***、***负担13472元,由被告浙江红高梁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