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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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延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依法享有延长县七里村镇呼家川行政村罗家川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待遇; 二、被告延长县七里村镇呼家川行政村罗家川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款1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延长县七里村镇呼家川行政村罗家川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应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