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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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123497元,并按照本金2123497元,从2019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