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16667.8元(已支付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2736元,原告***获得保险理赔后退还被告***垫付的费用8635.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原告***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