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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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资兴市江水电路的房产(产权证号:资房权证东江字第××号、资房权证东江字第××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260000元为限。 三、查封本案担保物担保人曹九阳单独所有的位于资兴市区的房产(房权证资私字第××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