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浏阳市强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湘0181执4444号

浏阳市强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张开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2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开富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6月16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张开富支付案款41890.0元。

2、向申请人张开富支付利息(含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

4、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账号:800125239611019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官:罗法官

联系电话:13549654657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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