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湖南柏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浏阳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恒信担保公司代偿款31415.48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5215.45元、6505.81元、7048.03元、7043.91元、5602.28元为基数,各自从2015年10月30日、2016年6月29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30日起分别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浏阳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9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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