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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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湖南柏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浏阳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恒信担保公司代偿款31415.48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5215.45元、6505.81元、7048.03元、7043.91元、5602.28元为基数,各自从2015年10月30日、2016年6月29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30日起分别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浏阳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9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