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丰城市丰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 江西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丰城市丰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400674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6日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8854元由被告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