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浙江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分公司场地使用管理费人民币141708元及滞纳金(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滞纳金7644元,从2018年1月11日起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分公司损失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9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分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浙江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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