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
江西金本实业有限公司
承德市创远矿业有限公司
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
烟台冀东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承德也轩商贸有限公司票据利益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承德也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2-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