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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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8年8月16日起算;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2日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计息,2019年9月3日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以18000元本金为基数计息); 被告***归还原告***、***利息10731元。 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