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706000元;

三、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损失7677.75元;

四、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购房款706000元按年利率4.3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购房款期间实际清偿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38元,由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7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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