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支付令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昭苏县旅游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新4026民督19号

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乌孙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MA78P4B557。

法定代表人:郑新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士林,该公司电子银行部经理。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昭苏县旅游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

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2019年11月12日在我行办理公务卡一张,卡号:×××,自2019年12月被申请人多次透支未按时偿还,至今累计欠款25,047.38元,其中透支款19,828.19元,利息2206.01元、违约金3013.18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公务卡欠款25,047.3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欠款25,047.38元。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志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伦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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