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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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新4026民督23号 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乌孙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MA78P4B557。 法定代表人:郑新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士林,该公司电子银行部经理。 被申请人:扎黑拉·海努拉,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昭苏县胡松图哈尔逊蒙古民族乡人民政府干部,住***。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扎黑拉·海努拉2019年3月26日在我行办理公务卡一张,卡号:×××,自2019年6月2日被申请人多次透支未按时偿还,至今累计欠款58,396.66元,其中透支款29,078.86元,利息6630.14元、违约金22,687.66元。要求被申请人扎黑拉·海努拉给付申请人公务卡欠款58,396.6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扎黑拉·海努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欠款58,396.66元。 申请费420元,由被申请人扎黑拉·海努拉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志梅 {文书日期} 书 记 员 蒋伦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