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8700元,支付逾期利息10629.67元,共计159329.67元;之后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复利、罚息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