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博义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享有哈密市新民三路天祥商厦×××、×××号房屋所有权。 二、解除对哈密市新民三路天祥商厦×××、×××号房屋的查封、冻结保全措施,并不得执行哈密市新民三路天祥商厦×××、×××号房屋。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