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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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8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石河子市梦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3880000元; 三、上诉人石河子市梦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1117034.38元; 四、驳回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98元(金宝公司已预交),由石河子市梦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9822元(梦园公司预交40454元、金宝公司预交9368元),由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68元,石河子市梦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4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