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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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83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1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54353.47元、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的生活费4208.52元;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83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上诉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125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