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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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继续履行与原告(反诉被告)***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的《明豪酒店二层租赁合同》及2020年3月2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租金96626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300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55元,减半收取267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