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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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平分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11民初394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17楼)。 负责人:于文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天津市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天津电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胜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人民保险天津电商部委托代理人李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3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9日18时30分许,***驾驶津J×××××号小客车在天津市西青区与***驾驶的津E×××××号出租车发生接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津J×××××号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天津电商部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已经维修完毕。原告主张停运损失无果,成讼。 ***未出庭,在庭前询问笔录中承认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人民保险天津电商部辩称:承认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不同意原告诉请,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原告车辆维修时间过长。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属实。原告出资购买了案涉车辆,挂靠在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平分部进行运营。原告实际维修期限为19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驾驶证复印件、津J×××××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津E×××××号车辆行驶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平分部出具证明两份、维修单、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及相关政策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2545元(交通运输业标准,19天,按照同等责任50%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已收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胜利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露卿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