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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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化县快大茂镇永程轮胎养护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永程轮胎养护中心车辆修理款6500元并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修理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