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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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续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0344元、护理费14571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7892.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13607.28元; 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58246.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营养费4500元、辅助器具费2000元、鉴定费33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85446.21元(就医疗费58246.21元,由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亨通公司医疗费57624.51元、***医疗费621.7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负担101元元,保险公司负担2141元并分别返还***1521元、亨通公司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