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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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22民初654号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英,椅山信用社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白山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桐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