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国金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409277.7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9元,减半收取3719.5元,由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市清江浦支行,账号:62×××43)。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