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 嘎东糌粑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嘎东糌粑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返还位于拉萨市小昭寺路面积为54.8平方米的24号租赁房屋; 二、被告嘎东糌粑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为1424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嘎东糌粑店、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78.1元,由被告嘎东糌粑店、被告***负担(由被告嘎东糌粑店、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