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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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恩平市锦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26273.47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款项日止以26273.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3元,由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4061.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5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