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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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透支款本金63856.4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858.56元、透支利息942.60元、还款违约金3116.71元,合计73774.35元,并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还款违约金,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牌号为浙B×××××奥迪牌汽车(车架号:LFV2A28V4J5392267,发动机号:SH6420)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的利息计算至抵押物变价之日止。 三、被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被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