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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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1313.69元、截至2019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38452.47元、罚息78937.84元、复利5522.03元以及之后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借款本金451313.69元、利息38452.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13.992%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有权就其履行部分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6元(已减半)、保全费3670元,合计8616元,由原告负担516元,被告***、***、***、***共同负担8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9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